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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尊医重卫社会氛围还需解决哪些问题

2018-08-22 11:30:55 法制日报

  营造尊医重卫社会氛围还需解决哪些问题
  首个“中国医师节”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专家分析

  对话人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   邓利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卫生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解志勇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郑雪倩

  《法制日报》记者         赵 丽

  设立医师节有何意义

  记者:2018年8月19日,是第一个“中国医师节”。“中国医师节”是继教师节、记者节、护士节之后,经国务院批准的第四个行业性专属节日。它的设立也意味着,医疗行业同时拥有两个行业性节日。

  邓利强:护士节是“国际护士节”,中国属于承认、参与和认可“国际护士节”,此次医疗行业设置的是“中国医师节”。为什么要倡导设立这个节日?因为有一个时期,医患关系紧张,医患双方都很受伤。为了改变这种情况,中国医师协会决定,希望通过弘扬正气,让大家看到医师们真实的状况,每两年进行一次医师职业状况调研,通过这种调研反映真实的医师生活状态。

  记者:的确,行业性节日通常有着双重内涵:一是唤起职业群体内向的价值凝聚与职业反思;二是象征着全社会对某个职业群体的关怀与致敬,对应的是社会认可与权利保障。

  邓利强:大部分的医师甘于在普通生活的基础上加班加点工作,同时也受到很多苛责,为了让这些辛辛苦苦的人安心于医疗行业,在他们的经济地位不能很快提高的情况下,让他们的社会评价和政治待遇有所提高,这就是中国医师协会推进和积极倡导设立医师节的初衷,最后终于被社会和国家认可。

  为什么有了护士节又要设立医师节?在医疗行业,在医患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还是医生,护士当然也很重要,我们希望医生能在这方面做出积极的努力来改善医患关系,因此在有了护士节以后,我们又倡导设立医师节。

  记者:有人提出,就现实看,随着破除“以药养医”改革持续深化,掣肘医德涵养的重要因素逐渐消除。相对而言,借助节日来强化医师群体的自我职业认同和社会认同,更为紧迫。

  邓利强:作为中国医师协会,在看到国务院同意设置中国医师节的批复以后,“自律”是我们第一个想到的词。我们要对得起社会对医生行业呼声的回应、对医生的认可。所以,医师节最重要的意义恰恰是让医师去反思,不断用自律让社会认同这个群体为社会所做的贡献,这个节日让医生感受到了更多的责任。

  记者:这几天,首个“中国医师节”几乎刷屏整个网络。我们看到,在社会各界向医务工作者表达敬意与祝福的同时,个别单位也在把医师节形式化,比如进行技能大赛、三基考试,还有的单位要求每人交一份总结文章感恩中国医师节。对于医师节而言,如何摆脱形式化,真正实现设立这一节日的目的,或许也是未来的一个命题。

  邓利强:这需要一个过程,今年毕竟是首个医师节,大家对怎么过这个节日还没有经验。前两天,中国医师协会主办了首个医师节庆祝活动,通过这个活动向社会传达了一个声音,希望医患之间和谐对话、对医生进行正确评价,最终希望医生为社会奉献他们的聪明才智、呵护生命。传达出这个声音以后,在今后的活动中,我们会不断进行自我教育和自律。这种自律不能只是一种形式,同时还要加强医疗行业和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让大家看到医生是辛苦的,即便是出了问题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今年各式各样的方式,我们也应该予以肯定,因为这些动作和行为都是一种响应。

  医师面临尴尬境遇

  记者:今年“中国医师节”的主题是:尊医重卫,共享健康。在某医疗媒体上,很多医生在医师节将至之际发出了五点呼吁:让暴力伤医少一些;让医师钱包鼓一些;度假休息多一些;工作压力轻一些;社会尊重高一些。这五点呼吁切中了医师群体的现实痛点,也需要更充分的权利满足与之呼应。其关键词就在于“尊重”二字。

  邓利强:第一个尊重是对医生的尊重。“花钱买医生的服务”这个观念让医生很受伤;第二个尊重是对生命规律的尊重。医生的职责是一种帮助的过程,医生也没有办法完全掌控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即使医务人员给予了充分帮助,也可能有不良后果发生。如果患者不认同这个不良后果的发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过,患者不能认为花了钱就应该得到想要的结果,这也是不尊重的表现;第三个尊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尊重。在医生和护士提供帮助的过程中,要建立一种互信的态度。

  解志勇:作为法学研究者,我认为问题在于医生应该怎么做。也就是说,医生应该怎么做才能与群众的期待相一致。就传统文化以及相关部门、研究者的认识来说,都认为医者仁心、医者父母心,但目前社会上存在诊疗时间不充分、态度不好、资源保障差、治疗效果不理想等现象,这些现象让一些群众对医生产生误解。医疗机构到底是什么样的机构、医师究竟要怎么表现?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解决。可是,这些问题的解决不完全取决于医师本人。归根结底,目前群众对高品质的、保障性的医疗服务需求量大,而我们跟不上这些需求,就把医师夹在中间了。很多问题,要在更多的前提、背景下去解决。医院市场化后出现“以药养医”、医疗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医生也不是医院可以解决的,也不全是法律的事情。

  记者:我们注意到,目前通过媒体呈现的医师工作状态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突发阑尾炎强忍剧痛4小时 医生坚持为患者做完手术”“孕妇医生坚守岗位 相视一笑成‘网红’”之类,医师的这些举动让人感动;另一种则是不时出现的伤医事件。可以说,这两种情形暴露出医师群体所面临的尴尬境遇。

  邓利强:第一,医师很辛苦。中国医师协会连续两年发布了《中国医师职业状况白皮书》,我们发现,目前很少有哪个单位的医师能够完全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休息和上班。医疗体制改革后,医生的负担更重了;

  第二,医师很委屈。患者认为医疗费用高,认为医生盯紧患者口袋的钱,但医疗科学的发展让医疗成本在提高,还有我们在医疗活动中要进行一系列检查,这些检查也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一些纠纷。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机制在完善过程中,大家也容易把一些情绪发泄在医护人员身上,这些都让医护人员感到委屈。

  权益保障还要靠法律

  记者:医师权益保障不能只靠节日,还是要靠法律,有效的法律和成功的制度设计才能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曾有业内人士提出,与快速发展的医疗卫生事业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相比,与医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条文显得有些滞后。

  邓利强:相关法律条文确实存在滞后问题。不过,也不能说目前的执业医师法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医疗环境和不断增长的医疗需求。基本的立法精神是没有问题的,说不适应有点言之过重。

  郑雪倩:执业医师法从1998年出台到现在,时间确实比较久,从现在的改革形势来看是有点跟不上,我认为应该修改。修改应该符合医疗体制改革的形势,最重要的是医生的身份以及人事制度改革。

  比如,随着互联网医疗的发展,就涉及医生定位的问题。就目前的通知来看,多地点执业只能限制在本省不能跨省,而互联网医疗没有地域的概念,这就需要法律的支持。同时,医疗机构的管理条例也要修改,就互联网医疗机构而言,过去没有这样的编制,将来可以考虑设立。国务院相关通知中规定,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依托一个实体的医疗机构,以医疗机构为基础建立平台与患者沟通。另外,随着改革的发展,医生的晋升职称、民营医院的开放等问题在法律中都应该逐渐修改。

  记者: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曾公开表示,包括执业医师法在内的“一法四规”部分法律制度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法律法规本身亟待修订完善。同时,多年来,业界对修订执业医师法的呼声一直未停止。然而,从实际来看,修订工作迟迟未动。

  邓利强:“一法四规”本身已经比较详尽了,执业医师法也有配套的注册管理办法,我不认为还需要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够的。不管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些法规本身就具有操作性,只是管理者在理解过程中存在问题。

  我们不可能出台一大堆法律法规,有些行为规范也不可能全都写在书面上。规定都是很明确的,不是任何事都需要出台细则,只能说明理解不到位,没有处理问题的方法。

  郑雪倩:执业医师法中有保护医生人身安全、财产权利的规定,但其中提到的医师拥有的诊疗权目前没有得到很好保障。法律对医生的义务规定了很多,但是对医生拥有的权益还落实的不到位。护士条例是为了“保护护士的权益”而制定的,执业医师法是为了“规范医生的行为”而制定的,执业医师法应该体现权利和义务,但是相关保护条款写的还不够。

  立法需要一个过程,也需要有实践的支持。为什么迟迟未动,因为上述问题都涉及人事制度。执业医师法的修改涉及人事制度时,就会涉及其他部门,需要多部门沟通,这也是医疗体制改革中特别重要的一块。国家目前正在改革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当这些问题解决后,人事制度改革就可以进行了。那个时候,社会有了保障就可以不用考虑编制问题,人事制度就可以水到渠成地改革了。

  解志勇:立法的节奏不是靠呼吁,而在于其是否成熟、是否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目前相关法律早期的起草、制订与法学本身不太一致,只是一些职业规范的内容,对专业领域的细化和研究并不是很充分,修改的建议也不是很成熟。

  在目前的实践中,多地执业、多点执业、医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涵、应该遵守的义务、应该享有的权利等问题始终存在争议。现在的问题是,对于执业医师的内涵是什么、应当享有什么权利、应该遵循什么义务、在国家卫生法体系中处于什么位置等问题,我们现在有没有达成高度一致。

  我认为,修订只是一个表面现象、一种形式上的变化,关键是内容本身应该更符合宪法、中国传统文化、卫生与健康等。在没有达成共识前,即便修订,对执业医师权利的维护从内涵到力度也是不足的。现在出现了对执业医师的不充分尊重等问题,这不是修改哪个条款就可以解决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要解决存在争议的前提性问题。比如,医院到底是不是营利机构。只有把这些存在争议的问题解决了,再去进行修订,才有意义,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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